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一项或两项情形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指定的教学场所及驾驶路线进行学习、待训、考试或教授驾驶技术过程中,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 被保险人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学校指定的教学场所及航线进行学习、待训、考试或教授驾驶技术过程中,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培训机构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4.1 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4.1 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4.1 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责任的延续
对机动车驾驶学员,如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未能通过考试科目,仅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若该被保险人在全部考试科目通过之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仍按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每一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对应保险金的责任,但责任延续最长不超过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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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驾校指定的场所进行驾驶培训过程中或驾校接送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按该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单对该的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驾校指定的场所进行驾驶培训过程中或驾校接送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驾校指定的场所进行驾驶培训过程中或驾校接送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该免赔额的部分按照该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驾校指定的场所进行驾驶培训过程中或驾校接送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该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驾驶非驾驶培训机构指定的教练车、航空器;
(5) 被保险人猝死、疾病、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 学员无教练人员指导驾驶、教练人员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等被保险人故意违反驾驶培训机构规定的行为;
(8) 被保险人在非驾驶培训机构指定的训练场所及驾驶路线发生的意外伤害,但被保险人在乘坐驾驶培训机构班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10)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参加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 年。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伤残 (可选)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因意外直接导致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残并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免赔额)x 约定报销比例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精神行为障碍、故意违反驾驶培训机构规定的行为、在非指定的处所及路线发生意外、已有残疾的治疗、腰颈椎病、医疗事故、未遵医嘱、保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