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身故时本保单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保单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本保单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保单效力终止。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
保险份数
本合同的保险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保险份数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费为1000元人民币。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在投保时向我们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即趸交保险费。此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x 105%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