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我们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最高给付金额
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本保单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保单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本保单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