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突发急性病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病发之日起9日内身故,且身故时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突发急性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患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突发急性病导致被保险人在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自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突发急性病病发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突发急性病身故给付 | 于等待期后因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病发之日起9日内身故,且身故时本合同有效,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突发急性病全残给付 | 于等待期后患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突发急性病导致被保险人在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自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突发急性病病发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可为以下两类人员:
1、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2、获得贷款的单位中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起算。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突发急性病且9日内身故,可领取) |
突发急性病全残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突发急性病且180日内全残,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保单生效前已患疾病、未遵医嘱、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