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安心贷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定期寿险,针对贷款人群因突发急性病导致的身故、全残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续保无等待期。

突发急性病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病发之日起9日内身故,且身故时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突发急性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患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突发急性病导致被保险人在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自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突发急性病病发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突发急性病身故给付 于等待期后因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病发之日起9日内身故,且身故时本合同有效,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突发急性病全残给付 于等待期后患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突发急性病导致被保险人在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自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突发急性病病发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可为以下两类人员:
1、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2、获得贷款的单位中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起算。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突发急性病身故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突发急性病且9日内身故,可领取)

突发急性病全残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突发急性病且180日内全残,可领取)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含有观察期,实际观察天数以生效保单为准。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保单生效前已患疾病、未遵医嘱、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安心贷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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