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面两种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连续投保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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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 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 将按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 确诊首次患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 保险金”责任终止,将按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 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