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康利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年金理财产品,年年领取保险金,保单生效满5年后额外多领取已交保险费4.75%,投保人意外身故可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基本生存保险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0.5%的基本生存保险金。

 

额外生存保险

从第五个保单年度开始,若被保险人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4.75%的额外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17 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0.8%;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0%;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51周岁至60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96.8%。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但未满55 周岁;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意外身故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 终止: 若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17 周岁,则给付保险期 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8%; 若投保时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则给付保险期满时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的100.0%; 若投保时年龄为51周岁至60周岁,则给付保险期满时本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的96.8%。
基本生存保险金 若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仍生存,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0.5%的 基本生存保险金。
额外生存保险金 从第五个保单年度开始,若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给付等值 于累计已交保险费4.75%的额外生存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 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但未满55 周岁;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0.12)。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意外身故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8)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9)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医疗事故、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康利年金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交保费
基本生存金

已交保费×0.5%

(每年领取一次)

额外生存金

已交保费×4.75%

(保单生效第5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投保时0至17周岁 已交保费×100.8%
投保时18至50周岁 已交保费×100%
投保时51至60周岁 已交保费×96.8%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18至55周岁期间身故,可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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