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C 款(万能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万能型年金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5年起可申请领取保险金,主要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存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第5 个保单年度起,若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 元,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 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 自合同第5 个保单年度起,若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 元,生 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起,如果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个人账户 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 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C 款(万能型)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个人账户价值
生存年金

个人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第5年起,个人账户不低于1000元,可申请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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