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第5 个保单年度起,若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 元,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 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5 个保单年度起,若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 元,生 存年金受益人可以申请领取生存年金。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起,如果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照该保单周年日个人账户 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 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生存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第5年起,个人账户不低于1000元,可申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