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1)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 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该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生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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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按照身故时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 | (1)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 零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2)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生存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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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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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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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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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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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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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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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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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