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B 款(万能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万能型人寿产品,连续交费满10年可额外提供持续交费奖金,身故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交费奖金 

自第11 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10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1%。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奖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 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奖金 自第11 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将发放 持续交费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合同生效日起10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1%。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奖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 年内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B 款(万能型)条款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或(个人账户价值×120%)
持续交费奖金

当期已交纳保费×1%

(连续10年正常交费,保单生效第11年可领取,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0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