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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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高残,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高残,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二十四时之前身故,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乘以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二十四时之后身故或高残,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乘以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0%)(k-1),其中,k 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单年度数。 给付比例:十八至四十周岁 160% ;四十一至六十周岁 140% ;六十一周岁及以上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