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因导 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保险金额为当时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20%。
综合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与本公司约定综合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健康服务费用、住院天数、手术、所患疾病种类等,并对等待期、给付比例、免赔额、限额、指定医疗机构等事项进行约定,上述内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当被保险人发生给付范围内的医疗行为时,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
综合医疗保险金给付说明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的综合医疗保险金,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综合医疗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综合医疗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投保人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直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中为其支付综合医疗保险金。停止支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约定丧失后将不再支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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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90日后,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疾病保险金额为当时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20%。 |
综合医疗保险金 | 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综合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健康服务费用、住院天数、手术、所患疾病种类等,并对等待期、给付比例、免赔额、限额、指定医疗机构等事项进行约定,上述内容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当发生给付范围内的医疗行为时,我们按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约定的保险期间须为长于1年的整年。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父母、配偶与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给付范围内的医疗行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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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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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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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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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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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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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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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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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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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