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25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10%;
(2)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26周岁至45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96%;
(3)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46周岁至60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88%;
(4)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61周岁至70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66%。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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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每年将按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25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10%;(2)若投保时年龄为26周岁至45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96%; (3)若投保时年龄为46周岁至60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88%; (4)若投保时年龄为61周岁至70周岁,则我们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09.66%。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所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
保险份数
本合同的保险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费为1000元人民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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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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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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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4% (保单生效起第二年至第九年,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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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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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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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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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25周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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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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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至45周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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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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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至60周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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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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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至70周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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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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