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关爱e生癌症疾病保险A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癌症健康保障,确诊癌症即可赔付保险金,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癌症;(二)因导致“癌症”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癌症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癌症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起180天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合同所约定的癌症;(二)因导致“癌症”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若被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癌症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癌症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关爱e生癌症疾病保险A款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癌症 第一个保单年度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第二个保单年度 基本保额× 2
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基本保额× 3
身故 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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