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 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 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 个人账户价值。 (1)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
保险期间
本 附 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犹豫期
自 您 签 收 本 附 加 合 同 次 日 起 , 有 1 0 日 的 犹 豫 期 。
保险费的交纳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分 为 期 交 保 险 费 和 追 加 保 险 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 年内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
当期期交保费×2% (保单生效第4年起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