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65周岁;
(2) 投保人未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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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满期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65周岁; (2) 投保人未变更。 |
保险期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8 0 周 岁 ( 见 1 0 . 5 )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
自 您 签 收 本 合 同 次 日 起 , 有 1 0 日的犹豫期。
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10)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12)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身故,不予赔偿保险金。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猝死、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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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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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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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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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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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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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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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若保单投保人未变更过,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5周岁,则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