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康睿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25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返本。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保险份数及被保险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仍生存,我们按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9%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在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后给付。其中,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笔生存保险金在犹豫期结束后给付。

 

若《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生存保险金自动作为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我们代为扣缴。具体事项以《阳关人寿附加阳光康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 ,我们按已交保费的2.9%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5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康睿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交保费
犹豫期后生存金

已交保费×2.9%

(领取一次)

生存金

已交保费×2.9%

(保单生效后,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已交保费×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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