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笔生存保险金在犹豫期结束后给付。
若《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生存保险金自动作为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我们代为扣缴。具体事项以《阳关人寿附加阳光康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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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 ,我们按已交保费的2.9%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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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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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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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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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后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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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2.9% (领取一次) |
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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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2.9% (保单生效后,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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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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