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365 天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癌症,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 365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特殊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肺癌 ,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之外,还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殊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则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癌症,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
特殊癌症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肺癌,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特殊癌症保险金,附加合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5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41周岁(含)—— 50周岁(含)。
2、此产品须购买满一年以上才可享受癌症保险金与特别癌症保险金的赔付。
3、在购买保险一年内,罹患癌症,我们将100%返还已交付的保险费用。
4、保险期间内身故可获得累计已交保费的105%。
5、犹豫期:自电子保单发出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6、首期保费及续期保费的支付:首期保费可通过授权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续期保费可通过您交纳首期保费所使用的账户每年自动扣款。本公司提供60日的交费宽限期(自保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日内)。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若您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主险—阳光人寿爱无忧两全保险保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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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105%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附加险—阳光人寿附加爱无忧癌症疾病保险保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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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特殊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2 |
注:计划包含健康保障有365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爱无忧两全保险条款张先生(男,45周岁)为自己投保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青年版),年交保费4720元,交费期限10年,保至70周岁,癌症保险金为10万,肺癌保险金20万,满期金为47200元,满6个保单年度后身故,可领取29736元身故保险金。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