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
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旅行期间因意外导致伤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3、意外伤害医疗:
旅游期间因意外伤害需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按比例补偿您所花费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但需扣除免赔额且不超过保险金额。
4、丧葬费:
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会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亲属探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保险金 | 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旅行期间因意外导致伤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 旅游期间因意外伤害需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按比例补偿您所花费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但需扣除免赔额且不超过保险金额。 |
丧葬费 | 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会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亲属探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丧葬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斗殴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避孕、不孕不育、节育、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
(九)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猝死,但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由急性病导致的被保险人猝死及因中暑或食物中毒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十)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景区、游乐场馆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恐怖活动;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丧葬费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参加旅游团过程中,自行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附加境内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三)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外伤、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五)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用、材料费、病历费;
(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或安装假器官(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七)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康复治疗等非临床治疗性行为;
(八)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计划)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