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确诊首次患上述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所得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重大疾病的年龄 |
给付比例 |
不满1周岁 |
25%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50%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75% |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与合同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患白血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与合同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年满3周岁前确诊初患重大疾病,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乘以约定比例所得金额与合同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进行给付 |
犹豫期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满1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5%)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基本保额×5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基本保额×7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3周岁及以上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白血病 | 不满1周岁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50%)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 (基本保额×15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3周岁及以上 | (基本保额×200%)或保单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