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
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
祝寿保险金给付
身故保险金给付
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累积生息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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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若每满2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2、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 |
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 | 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1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0%扣除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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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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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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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起每两年领取一次) |
满60周岁至80周岁 |
基本保额×20% (60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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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基本保额 (6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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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 (80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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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110%-已领取祝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