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若被保险人驾驶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在合同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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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遭遇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条件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
(4)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交通工具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驾驶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用途或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期间;
(9)被保险人处于车辆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猝死;
(11)被保险人中暑;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疾患、未遵医嘱、超载引起事故、驾驶车辆用于军事用途或货物运输、猝死、流产、分娩、中暑、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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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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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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