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B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提供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障,适合贷款人群投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最高给付金额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意外残疾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猝死、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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