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年金给付责任
1、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本公司将按申请时确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直至账户价值为零,账户价值减少至零后,每次年金给付之后,个人账户价值将不再减少。
2、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本公司将按申请时确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直至账户价值为零,账户价值减少至零后,每次年金给付之后,个人账户价值将不再减少。
满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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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年金 |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后年满81周岁之前,可向我们申请开始领取年金,即根据申请当时的年龄、个人账户价值以及、对应比例确定每期年金领取金额,可按年/月分期领取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 |
年金 | 年领 |
个人账户价值×约定比例 (主合同养老金领取日后,未满81周岁可申请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
月领 |
个人账户价值×约定比例×8.5% (主合同养老金领取日后,未满81周岁可申请领取,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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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