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乐享财富年金保险(万能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100周岁
投保年限
万能型年金产品,长期保障至100周岁,包含年金及满期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给付责任


在主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后,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之前,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始领取年金,即根据申请当时的年龄、申请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以及下表中对应的比例确定每期年金领取金额。可以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本公司将按申请时确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直至账户价值为零,账户价值减少至零后,每次年金给付之后,个人账户价值将不再减少。


2、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本公司将按申请时确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直至账户价值为零,账户价值减少至零后,每次年金给付之后,个人账户价值将不再减少。

 


满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年金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后年满81周岁之前,可向我们申请开始领取年金,即根据申请当时的年龄、个人账户价值以及、对应比例确定每期年金领取金额,可按年/月分期领取年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 年领

个人账户价值×约定比例

(主合同养老金领取日后,未满81周岁可申请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月领

个人账户价值×约定比例×8.5%

(主合同养老金领取日后,未满81周岁可申请领取,每月领取一次)

满期金 个人账户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乐享财富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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