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一类 或两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指定的教学场所及驾驶路线进行学习、待训、考试或教授驾驶技术过程中,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学校指定的教学场所及航线进行学习、待训、考试或教授驾驶技术过程中,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培训机构在接送被保险人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
本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本合同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
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仅按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
本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本合同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特别条款
本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本合同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30日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责任的延续
对机动车驾驶学员,如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未能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仅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若该被保险人在全部考试科目通过之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仍按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每一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责任延续最长不超过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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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发生合同约定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约定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对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经二级(含)以上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对于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我们共同约定,并在保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载明。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经二级(含)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
对学习机动车驾驶或学习民用航空器驾驶的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完成全部培训学时或飞行经历时间,并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之日二十四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所载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驾驶非驾驶培训机构指定的教练车、航空器;
(5)被保险人猝死、疾病、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学员无教员指导驾驶、教员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等被保险人故意违反驾驶培训机构规定的行为;
(8)被保险人在非驾驶培训机构指定的训练场所及驾驶路线发生的意外伤害,但被保险人在乘坐驾驶培训机构班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10)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参加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疾患、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中暑、艾滋病感染、分娩、妊娠、无教员指导驾驶、非驾驶培训机构发生意外、已有残疾康复治疗、整容手术、细菌、病毒感染、参加探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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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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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培训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驾驶培训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残疾约定比例)或(约定保额×Ⅲ 度烧烫伤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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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培训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驾驶培训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 实际住院天数×每日补贴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