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年金理财保障,年年可领保险金,60岁后保险金翻倍领取,满期返本,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给付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40%的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您未投保《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且生存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年金给付 (1)60周岁前,若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2) 60周岁至满期,若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富贵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交保费
生存金
60周岁前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含60周岁后
基本保额×40%
(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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