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给付
身故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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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给付 | (1)60周岁前,若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2) 60周岁至满期,若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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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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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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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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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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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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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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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60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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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0%
(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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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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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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