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