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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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在法定节假日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全残,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一)可选责任一:猝死关爱金 65周岁之前猝死,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猝死关爱金,合同终止。 (二)可选责任二:身故或全残特别关爱金 45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特别关爱金,合同终止。 (三)可选责任三:重度恶性肿瘤身故关爱金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导致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未满65周岁,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身故关爱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