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婚姻庆贺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给付已交保费作为婚姻庆贺金,将自动无初始费用的进入万能账户。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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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庆贺金 | 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婚姻庆贺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后5年内身故或全残,给付1.05倍的已交保费及附加险账户价值;于合同生效满5年或5年后身故,给付现金价值与1%所交保费的较大者及附加险账户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或全残,若未满66周岁,该责任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额2倍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已交保费与100万人民币之和。若已满66周岁或投保人变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18周岁(含)-55周岁(含)
投保人: 18周岁(含)-60周岁(含)
保险期间:5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或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投保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投保人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私自使用药物等、从事潜水等高风险运动、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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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婚姻庆贺金 |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第五周年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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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单生效5年内 | 1.05倍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5年后 | 现金价值或1%所交保费 |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 | 满66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未满66周岁 | 2倍基本保额 |
附加险—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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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