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满堂(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中长期两全保险,年年领取保险金,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前每满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每满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40%的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则生存保险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若投保人行使延期选择权,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20%;

 

(2) 若投保人放弃延期选择权,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80 周岁,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投保人行使延期选择权,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80 周岁,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20%。

 

延期选择权

 

本合同保险期间在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将会自动延长20 年(以下称为延长期)。本合同的延长期于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自动开始起算而无需另外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您不同意延长保险期间,您需要在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前30 日内向我们提出申请,您将丧失延长保险期间的权利,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您未投保《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且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1)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前每满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将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2) 若年满60 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每满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将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40%的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照如下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 若投保人行使延期选择权,将于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20%;(2) 若投保人放弃延期选择权,将于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80 周岁,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 若投保人行使延期选择权,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80 周岁,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20%。
保险案例
张先生,30周岁,投保一份阳光人寿富贵满堂两全保障计划,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147690元,10年交清,选择自动续保至100岁,则张先生在保险期内将获得以下保障:

1、张先生60岁以前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将获得20000元的生存保险金,到60岁前共领取29万元;60岁至80岁之间的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将获得40000元的生存保险金,一共领取80万元。

2、张先生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给付满期保险金175万元,合同终止。

3、若张先生80岁前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张先生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如张先生80岁后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75万元,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未满60周岁

基本保额 x 20%

(每年领取一次)

60-80周岁

基本保额 x 40%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20次)

满期金 行使延期选择权

已交保费 x 120%

(满100周岁仍生存可领取)

放弃延期选择权

已交保费

(满80周岁仍生存可领取)

身故 未满80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80周岁,且行使延期选择权 已交保费 x 12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富贵满堂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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