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15%的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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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每满3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15%给付生存保险金。 |
张先生的儿子刚满月,初为人父的张先生为儿子精心挑选了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在未来的15年里每年交10190元,即可享受以下利益:
★ 生存保险金
每3年可领取7500元;如果把生存保险金保留在阳光,生存保险金可以按照年复利计息,最高可达到1,471,142元
★ 身故保障
18周岁前,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18周岁后,保障提升至15万元。
★ 保单红利
保险期间内,每年可参加红利分配。按中档红利水平考虑,70岁时的累积红利可达到326853元。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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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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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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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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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按年复利2.5%累计保费退还)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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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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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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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保单生效起每满3年领取一次)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的儿子刚满月,张先生为儿子挑选了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在未来的15年里每年交10190元,基本保额5万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