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本条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在180日内直接造成合同约定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约定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新闻采编、报道等工作的新闻工作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限制: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人必须为其 75%以上的在职人员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5 人,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四、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十二、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康复治疗、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意外以外原因失踪、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