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引发的并发症或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本公司除按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责任的延续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疾病住院的,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3)×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以180日为限。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 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2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当占本团体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不少于五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4、未告知的既往症;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补贴 | 疾病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意外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重症监护室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住院日补贴×2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等;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未告知的既往症;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