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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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重大疾病保险金:123种 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三者的最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30种 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30种 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保费豁免: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30种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