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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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第 1 至第 3级伤残(无论一种或多种),即视为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若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按照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护理保险金;若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61周岁,按照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160%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护理保险金:若年龄已满 61 周岁(含),按照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120%、现金价值×120%、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最大值给付护理保险金; |
疾病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护理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