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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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的给付系数为: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160%;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140%;已满61周岁(含),12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