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7)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7)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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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以下方案中的一种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方案一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方案二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