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者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出现贫血、感染、出血等临床表现。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者肿瘤科)医生确诊。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除外。
轻症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指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即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为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且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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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者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出现贫血、感染、出血等临床表现。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者肿瘤科)医生确诊。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除外。 |
轻症白血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白血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白血病指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即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为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且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
因下列第(1)至第(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白血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白血病的,轻症白血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