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相互守护颂终身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按如下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数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全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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