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可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前述“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是指按照主合同约定我们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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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可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前述“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是指按照主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3-条款“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5.2如实告知”、“6.2保险事故通知”、“8.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至65/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