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除特定重大疾病之外本合同所定义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初次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180天。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外的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该种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再次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特定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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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特定重疾额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除特定重大疾病之外合同所定义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初次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外的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该种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再次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特定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9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6.2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0疾病定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