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给付基本保额的45%,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第二次/第三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给付基本保额的45%,各次位于的器官不同且无间隔期。 第二次/第三次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给付基本保额的45%,且确诊间隔期不少于一年。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给付基本保额的60%,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第二次/第三次轻微脑中风,给付基本保额的60%,每次均为新一次的中风,且确诊间隔期不少于一年。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给付基本保额,第二次至第六次,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110%、120%、130%、140%和150%,每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每次确诊间隔期不少于180天。 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给付基本保额的100%,满足新发&复发、转移或扩散&持续之一条件,且每次确诊间隔期不少于三年。 第二次/第三次急性心肌梗塞,给付基本保额的100%,且确诊间隔期不少于三年。 第二次/第三次脑中风后遗症,给付基本保额的100%,每次均为新一次的中风,且确诊间隔期不少于三年。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确诊重疾,且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给付基本保额的20%,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18岁前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18岁后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18岁前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18岁后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以后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