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
祝寿保险金 | 在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