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我们对累计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一百八十日,保险公司对累计重大疾病住院超过一百八十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后各七日内(不含住院、出院当日),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保险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