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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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额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