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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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若未满71周岁,且遭受意外直接导致身体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百年人寿对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含急诊)、住院费用,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百年人寿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百年人寿对超过免赔额80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进行补偿的,百年人寿对超过免赔额80元人民币的部分按9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已满71周岁,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合同每一保单年度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额的5%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