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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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在附加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附加合同有效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生存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申请日为保单周年日的,含申请当日),若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生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于保单周年日按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若领取生存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保险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生存年金。届时,可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若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时,附加合同终止。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