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生存保险金 |
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给付系数一次性给付(趸交系数5,3年交系数12,5/6/10年交系数15)。 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期数(交费期满后)或当前保单年度数(交费期内)给付生存金,直至合同期满前一年。 |
| 长寿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至88周岁),返还累计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