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机动车意外住院每日津贴金额×(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住院天数-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免赔天数)
若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约定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多次因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上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达到一百八十日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上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机动车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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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在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机动车意外住院每日津贴金额×(每次住院实际住院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 若符合条约定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保险公司对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多次因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上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达到一百八十日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合同项下所有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上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机动车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每次住院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其驾驶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超载、超员、超速、超限;人工直接供油;
(8)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9)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该类车辆驾驶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营运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11)由机动车载运物本身所导致的意外事故或爆炸事故;
(1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中暑、猝死、高原反应;
(13)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
(14)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障期限:1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怀孕、从事高风险运动、违反交通规则、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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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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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意外住院津贴医疗金 |
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