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住院天数大于3天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住院天数-3)
同一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所导致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合并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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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住院天数大于3天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住院天数-3)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到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者故意自伤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节育、产前产后检查、接受整容手术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流产、分娩除外;
(7)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9)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患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者已经出现的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等,但在投保时已书面告知本公司的除外;
(10)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1)牙齿的治疗、修复;
(12)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流产或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药物过敏、既往症、椎间盘突出、牙齿治疗、药物过敏、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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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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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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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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