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和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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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若在合同约定的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的,按合同约定 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和领取方式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 或疾病身故的,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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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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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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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68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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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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